问题 | 劳动者离职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怎么办? |
释义 | 一、问题的提出 1.工作交接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者离职时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能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 2.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能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3.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工资及经济补偿,或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三、相关判例 1.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4452号民事判决: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厦门连宋水利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 2.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1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被告黄某应于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告厦门利跃供应链有限公司处办理工作交接,包括将微信客户名单表、合作渠道联系人名单表等资料转交给原告厦门利跃供应链有限公司。 四、总结与归纳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作交接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者离职时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2.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拖欠工资、拒绝办理退工手续,但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 3.经合理催告后劳动者仍不办理工作交接,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具体方式如下:(1)量化损失并提供支持文件,如实际承担了违约金、支付了罚款的凭据、雇佣第三方替代离职员工履行职责的支出、甚至是用人单位为了让其它员工履行离职员工职责而支出的加班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等;(2) 反复催告员工履行职责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损失 ,用人单位反复催告并明确后果而员工仍然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员工的过错会更加明显,这会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后续争议时带来优势;(3)积极避免损失并保存证据,很多时候,之所以损失无法被认为是离职员工直接导致的, 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方面很大程度上也没有尽可能采取行动避免损失或采取了行为却无法举证。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能够积极主动弥补以及解决员工未及时交接造成的问题并把有关证据保全好(例如,雇佣第三方的协议、安排其他职工加班的邮件/加班单、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内部的沟通记录等),得以主张损失的可能性就会一定程度上提高。当然,如之前所说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用人单位采取弥补手段的合理支出是员工拒不办理离职交接而造成的损失。(4)事先约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人或机构处理这些工作的费用或安排其他员工加班的加班费将被视作为不办理工作交接的损失”,这将为用人单位主张损失提供更多的约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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