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在对外担保问题上,股东会决议不能作为担保函,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新担保函。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公司会召开股东会议,超过半数同意即可执行。1、公司就外部担保问题进行表决通过后,股东会决议不能被视为担保函。公司必须出具另一份担保函,并加盖公章。 2、公司在决定某些重大事项时,通常会召开股东会议,由股东进行表决。如果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该事项就被视为通过并可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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