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吉律师民间借贷案件案例 |
释义 | 案件详情: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虎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B偿还A借款本金13.6万元人民币,支付借期内利息6854元(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2月7日,按照约定的月利息0.72%计算);支付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的逾期利息3133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月利息)。共计174188元。2.由B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由B承担律师费13193元。事实与理由:因经营需要,B于2018年12月12日向A借款10万元人民币,2019年1月16日向A借款3.6万元人民币,共计13.6万元。2020年7月20日,B向A出具了借条,内容为B从A处借款13.6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2月7日共7个月,月利息为0.72%,2021年2月7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本息一并还清,逾期未还则按日利息0.05%计付逾期利息。现借款履行期限已到期,A曾多次向B催讨该笔借款,B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给A造成极大的损失。A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B躲避A、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A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A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B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A系C公司监事。2018年12月12日,C公司按照A的要求向B转账10万元。2020年7月20日,B出具“借条”,打印内容为:因经营需要,借款人B(身份证号码:XXX),现借到出借人A(身份证号码:XXX)以现金或转财方式出借的人民币壹拾叁万陆千元整(¥136000元),借款期限7个月,即从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2月7日,月利息0.72%,2021年2月7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逾期未还,则按日利息0.05%计付逾期利息。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特立此条。 2022年8月30日,A(甲方)与D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乙方金虎男律师作为一审程序代理人。律师代理费用13193元,签订本合同5日内支付律师费……2022年9月27日,D律师事务所出具5000元律师代理费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业务回单、C公司营业执照及登记信息、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B出具的借条,其向A借款13.6万元,A通过C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B转账交付10万元。后B出具借条。根据转账记录,能够认定A向B交付10万元。A主张3.6万元亦是转账交付,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对A要求B偿还借款13.6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10万元。另3.6万元A可另行诉讼。对A主张的利息6854元(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2月7日,按照约定的月利息0.72%计算)及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的逾期利息3133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月利息),借条中已进行明确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2月7日,按照月利率0.72%计算;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对A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3193元,虽借条中已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但现A仅提供5000元发票,故本院支持5000元,待剩余费用实际发生后,A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A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2月7日,按照月利率0.72%计算;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A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计2024元(原告已预交2024元),由被告B负担1482元,原告A负担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X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律师看法 民间借贷案件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且在借条或欠条中约定“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等相关内容时违约方应当承担律师费。本案虽然钱款由C公司的账户转向被告,但借款中原告是以个人名义出借给被告,并不是C公司名义出借,C公司仅仅是支付主体,因此本案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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