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当事人怎么法律援助 |
释义 | 一、当事人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人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有哪些?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 四、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