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协议管辖约定适用新法 |
释义 |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行政法系列 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协议管辖约定适用新法 壹:案件信息 案号:(2020)吉0102行初9号 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贰:裁判要旨 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案涉合同系2014年签订,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本案管辖应从其约定。 叁: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合同。后发生争议,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合同纠纷一案。 肆: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行政合同第九条约定:“违约条款,双方要严格遵守各自对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发生违约时由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案涉合同系2014年签订,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本案管辖应从其约定。本案原告注册地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另,本案诉讼标的为9000余万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内容:“……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应移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伍: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实务中需要确定具体的时间标准,确定行政协议的时间是以协议订立时间为准①,确定行政协议适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时间是2015年5月1日后,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是2020年1月1日②。 注: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86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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