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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审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吗?
释义
    再审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具体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而再审申请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同意履行义务”三大事由的其中一个,因此申请再审不是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
    一、借条诉讼时效内催要过怎么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向借款人催要借款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请求(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书面材料,如通知,律师函,对方作出同意给付、分期给付的承诺,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后三方尽量有其他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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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8: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