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轻伤鉴定程序具体如下: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