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清算相关事务: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 人,并于在报纸上公告。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向企业登记机 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