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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爷爷奶奶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法院竟这么判~
释义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通常是未成年人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且拥有探望权,《民法典》也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也会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主要原则,根据未成年子女的认知和辨认能力,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进行裁判。但是在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行使探望权的相关讲解。
     钱老伯与张奶奶的独生女儿钱女士与刘先生结婚后生下一女刘小某,刘小某从小由钱老伯夫妇二人照顾并一直生活在一起,后钱女士因车祸不幸去世,此后再无见过外孙女刘小某,刘先生对此多加阻拦并提出苛刻条件,致使钱老伯老两口探望外孙女未果。钱老伯老两口为此多次寻求刘先生单位和居委会的帮助,但是刘先生拒不配合,故老两口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对外孙女刘小某进行探望,最终法院支持了钱老伯老两口的诉讼请求。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行使探望权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中由于父母工作繁忙等原因,很多未成年人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长大,与老人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因此,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天经地义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民法典》规定能够探望子女的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缺少法律依据。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会有所突破,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民事部分)纪要》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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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4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