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要分割的共同财产有以下这些:一、一方或双方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劳动所得的工资和奖金收入,以及购置的财产。但只能由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二、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其中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既包括既得利益,又包括了一部分预期利益。即使是一方婚前获得的知识产权,其婚后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之列。四、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五、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