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
释义 |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个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则会受到罚金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相关规章和司法解释中还明确了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和追诉标准。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转贷罪的相关规章 《贷款通则》(1996.6.28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节录)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录)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结语 高利转贷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旨在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来获取非法收入。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相关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处罚。同时,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因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情况,都应予以追诉。这一系列措施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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