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三个案例中,因离婚而引发的房屋拆迁纠纷。在一些情况下,法院支持一方的房屋拆迁利益;在另一些情况下,离婚后房屋拆迁引发了居住权的争议;还有一些情况下,离婚后房屋财产分割成为了争议点。
 法律分析
 1、在户籍上登记的公有住房被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未达成协议,离婚后房屋被拆迁,其中一方主张可以获得拆迁利益的支持。
 2、原告在户籍上登记,居住在男方父亲名下的私人房屋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人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原告与被告实际居住该房屋。离婚时,原告未获得该房屋居住权的支持。
 3、不是私人房屋拆迁的所有权人,但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被拆迁,新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其中一方主张将该房屋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做出支持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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