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抚养费纠纷或牵涉抚养权问题引发法律关注 |
释义 | 抚养费和抚养权问题不同,前者根据双方情况协商决定,无法达成协议可向法院起诉;后者是在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出的请求,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更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重疾、伤残或虐待子女等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变更抚养权,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也会优先考虑。 法律分析 起诉抚养费一般不会牵扯到抚养权问题,抚养权变更问题是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出的请求,抚养权、抚养费用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抚养权判决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到更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一方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虐待子女等其他有正当理由变更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优先考虑子女的意见。 拓展延伸 抚养费纠纷导致法院审理频繁 抚养费纠纷是指在离婚或分居等情况下,父母之间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并因此而引发法律纠纷。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多样化,抚养费纠纷的数量和频率不断增加,导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定合理的抚养费金额。然而,由于抚养费纠纷案件涉及到家庭关系和财务问题,往往情绪化和复杂,需要法院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审理和调解。因此,抚养费纠纷导致法院审理频繁,对司法资源和社会稳定都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结语 合理划定抚养权及抚养费用是离婚纠纷中重要的问题,需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判决抚养权,以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为准。特殊情况下,如一方患有重疾或虐待子女,法院应允许变更抚养权。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也会优先考虑他们的意见。抚养费纠纷的增加给法院带来了挑战,因此需要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确保公正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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