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四类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3、卫生行政部门不报告的,由上一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4、机构虚报、瞒报的,对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9: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