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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子失恋和闺蜜喝酒,结果闺蜜却帮助他人强奸了自己,算强奸罪吗
释义
    案件摘要
    张三返回酒店后,第三次和醉酒状态下的李四发生了关系,随后将房卡给了王五,王五于是也与李四在宾馆8302号房间发生了关系。
    案情简介
    李四、女、23岁、江苏人、因失恋心情不好,于是约闺蜜刘一、陈二、周八、吴九,在一起吃饭喝酒,李四酒后说,要找渣男,没想到,闺蜜信以为真,主动联系张三,要帮李四实现她的愿望。
    张三、男、23岁、山东人、接到刘一等人的电话后,才开始原本不信,结果刘一将李四醉酒后睡在地上的视频发给他,张三火速打的前往,接上李四后,来到某宾馆8302号房间,强行与李四发生两次关系。
    事后,张三离开酒店帮助他人调解纠纷,张三给王五等人观看其和李四发生关系的视频,王五提出自己也想和李四发生关系,张三应允。
    王五、男、26岁、广东人、和张三系多年好友,二人一直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张三返回酒店后,第三次和醉酒状态下的李四发生了关系,随后将房卡给了王五,王五于是也与李四在宾馆8302号房间发生了关系。
    事后经医院检查,李四怀孕。张三自首。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那么,本案法律上应该如何分析呢?#法律之眼#
    法律分析:
    法律人是否有什么独到的见解呢,当然,应该是没有的,法律人也是人,只是对法律略懂而已。
    下面,简单分析一下。
    李四在醉酒状态下说要找渣男,是否可以认为是自愿发生关系呢?
    张三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王五的行为法律又会如何评价?
    李四的好闺蜜,是否也构成犯罪,还是因为行为失当,仅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呢?
    首先、李四说要找渣男,是不能认为自愿和张三、王五发生关系的。
    原因在于,当时李四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完全失去了自我控制的意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丧失了对自己性自主权进行处分的能力,不能当然地认为李四是自愿和张三及王五发生的关系。
    况且,就算承认,李四酒后说要找渣男,是表达了和他人发生关系的想法,但是性自主权不仅仅包括是否发生关系,还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方式等等。
    从案例中可知,李四对之后发生的事情毫不知情,并且,闺蜜还将李四的手机调成了飞行模式。
    所以,张三和王五的行为显然违背了李四的意志,李四不是自愿的。
    二、张三当然构成强奸罪。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李四和张三发生关系并不是自愿的,张三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强奸罪的既遂。
    并且,张三和王五在明知李四已经完全失去反抗的能力的情况下,轮流与处严重醉酒状的李四发生关系,二人的行为还构成轮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该条文第三款强奸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轮奸的”可知:
    张三和王五的行为不仅是构成强奸罪还应在法定刑升格内量刑即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第三、李四的闺蜜刘一、陈二、周九、吴十是否也会构成犯罪呢?
    闺蜜四人属于犯罪行为,而且是构成强奸罪。
    李四的闺蜜,在其醉酒后,因为李四的戏言“要渣男”,主动联系张三,违背了李四的真实意志,客观上为张三强奸李四提供了帮助,其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应受到严重的谴责,而且四人均构成强奸罪。
    只是,张三和王五直接实施强奸李四,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闺蜜四人在该过程中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罢了。
    最后
    年轻人终究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爱情观,李四因为失恋,和闺蜜聊天吃饭喝酒,本书平常,抒发郁闷的心情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酒后戏言,说要找渣男,而李四的闺蜜,在这个时候,本应好言相劝,宽慰李四,毕竟天涯何处无芳草,结果竟然主动联系他人,将自己喝醉酒的好友交给张三,实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同时也构成了犯罪。
    而张三和王五,踏踏实实地谈恋爱,不香吗?
    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令人唏嘘。
    关于女子失恋和闺蜜喝酒,结果闺蜜帮助他人将其带走被强奸,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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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9:5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