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诉法取保候审条款共有七个条款,规定在刑诉法第六十七至七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以及保证人的义务;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包括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对于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保管以及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时的退还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