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省某建设工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进行村镇建设,对全村街巷路面进行水泥硬化,2013年9月份与原告签订了《街巷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按被告图纸要求,包工包料对村街巷路面进行水泥硬化;工程完工后,被告在15天内支付结算的工程款。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组织施工队用了仅4个月的时间,在2013年12月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工程完工后,被告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现仍有581266.85元工程款未付。 王宏亮律师介入: 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后,委托遂委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王宏亮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商讨后,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合同签订时存在瑕疵,但合同仍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81266.85元,并从2017年4月24日起,以581266.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王宏亮律师风采 王宏亮律师: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长治市律师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