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汽车车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3种方式中选择协商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3种方式是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及相应的保险赔偿处理的依据。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时,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价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表见表。 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1年计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3)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这种方式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以上规定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保险赔偿处理依据。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3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原则上新车按新车购置价承保,旧车可以在3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二)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 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