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吴某与刘某是邻居。吴某新盖了一栋竹楼,高出刘某的房屋。每到雨天,吴某家的竹楼就会滴水到刘某家的房屋,天长日久,造成了刘某房屋的损坏。刘某要求吴某采取措施并赔偿损失,吴某拒绝。刘某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吗? 刘某有权要求吴某赔偿。本案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民法典》对相邻关系作出了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的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本案中,吴某家房檐滴水造成了刘某家房屋的损坏,按照上述原则,应当由吴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即可行使,其设置的目的是调节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需要注意的是,相邻权虽然具有法定性和无偿性,但相邻权人如果在行使相邻权的过程中造成对方损害,相邻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