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占主要过错,能否减轻单位的责任? |
释义 | 【事实理由】 2020年8月18日,何某到某市公司拉纯净水,在装纯净水过程中被某市公司的袁经理开着叉车不慎将何某的脚碰伤。后经定某区医院转院到某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某市公司仅垫付医疗费5000元,某市公司不再支付医疗费,何某自行垫付医疗费治疗,现已治疗终结。特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请求法院判令某市公司赔偿何某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占主要过错,能否减轻单位的责任? 【法院认为】 何某系“某高新区何某百货经营店”的经营者,属个体工商户,某市公司从事生产纯净水产品。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何某从某市公司处进购纯净水,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何某从某市公司处进购纯净水,尚欠货款35000元未予支付。 2020年8月17日晚上,何某开车到某市公司拉纯净水。当晚8时至9时许,某市公司袁姓经理在某市公司仓库内负责驾驶叉车为何某货车装纯净水,期间,袁姓经理不慎将仓库内等待装货(纯净水)的何某撞到致伤。 何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某市某区人民医院治疗,经简单包扎处理后,于8月18日凌晨被送往某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何某在某市立医院于同年9月9日出院,实际住院22天,出院诊断为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右)、皮肤擦伤、第1趾骨远节骨折(右)、内踝骨折(右)、外踝骨折(右),何某支付医疗门诊费用310.8元、医疗费用55128.2元。何某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系其妻子蒋云。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某市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叉车装运货物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致何某在某市公司仓库内等待装货时不慎被叉车撞到受伤,某市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因其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何某受伤,故某市公司应对何某承担侵权责任。某市公司成品仓库张贴有外来人员禁止入内禁示牌,且何某明知该公司工作人员驾驶叉车在仓库内装运货物,何某仍处于仓库内等待装货,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何某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事故发生时实际情形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本院认定由何某自负40%的责任,某市公司承担60%的责任。某市公司辩称何某在公司明令禁止情况下于非工作时间未经允许进入仓库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何某已进入某市公司仓库内等待某市公司工作人员装运纯净水,某市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明确阻止何某进入仓库或其已于案发时间关闭仓库门,应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1、被告某市食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后续诊疗费等共计63506.56元; 2、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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