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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罪经典案例分析
释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王某为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毕业后在一家网络贷款公司工作,该公司为长期从事放贷业务,即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便可为其提供相应额度的贷款,从而收取相应利息。王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即便一些贷款人没有按期还贷,公司也并没有诉诸法律,而是通过电话催收。王某觉得这是一条生财之道,便回到校园找到之前的学弟学妹,告诉他们只要把个人身份信息卖给他并按照他的要求操作,便可获得五百元奖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并承诺如需承担责任我负责,有些同学得知一个身份信息便可卖五百元,并同意了。于是王某带着同学进入一家宾馆,让同学利用电脑在网上该公司平台注册信息,并手持本人身份证拍摄视频说明对该平台相关情况已做详细了解。然后再由王某代为操作,从该网络公司平台贷款一万元。贷款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王某取走,并告知学生有人催款,不用理睬即可。后贷款公司要求实际登记注册学生承担还款责任,并进行催收。
    本案的争议焦点:王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告诉学生利用自己身份信息,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实际上作为公司,即便没有诉诸法律追讨借款,但实际上也在电话催收。后有些学生害怕,还了部分款项。而作为王某,在这过程中由虚构事实,并获取利益,给学生造成损失,应当构成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王某虽然有虚构的事实,但作为大学生在被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网上注册,并贷款的事实,应当有所意识,因为在网上注册信息,有基本的内容可供了解,以及后期自己拍视频说明,也应当可以对所参与的事实有所判断,自己在明知被利用在网上借贷,但自己轻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基本认知的判断,而在整个过中,王某实际上就是利用别人身份借款的简单事件,作为学生应当承担对公司平台的还款责任,作为王某应当承担对学生贷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整个案件应当作为一个民事案件处理更为合适。
    律师分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如果学生确实对这个平台性质不知情,王某骗取其身份信息在贷款平台上注册后取得贷款,那么学生就是明确的受害人,但如果学生在配合王某注册信息过程中,能够判断这个王某就是利用其信息去平台贷款,仅仅只是轻信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此时学生就不应当是受害人的身份,在学生明知道自己在协助别人利用自己信息去获取贷款,只是轻信不追追责,并取得500元的获利,贷款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公司也可以选择是否将王某追加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因为王某在本案中是实际借款人,而学生只是名义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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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1: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