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常识一点通」“终本”那些事 |
释义 | “终本”是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主要用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关于“终本”那些事,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一、“终本”的来历 各位看官如果想翻“终本”规定在哪,《民事诉讼法》是翻不到的,民诉法规定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但并没有“终本”的规定。 “终本”第一次出现于官方文件中是在2009年。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其中就提到了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法来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问题。 经过几年司法实践后,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确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也作出了初步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之后,2016年最高院又专门制定了《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终本”的程序 1、适用“终本”是有条件的,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2、终本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同意确认,法院认为符合终本条件且经过内部审批之后,也可以单方终本,这就是终本的基本程序。 3、为防止下级法院有滥用终本制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在《终本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如果对适用终本存在异议,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来解决。 三、“终本”的效果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是一种结案方式,但这种结案是暂时的,仅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暂时结案,只是法院为了解决了未结案件数量多的权宜之计,这样结案显然不意味着债务的消灭,被执行人仍然应该履行义务。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是暂时结案,但与中止执行、暂停执行是有区别的,而且区别明显。 3、终本之后,符合条件可以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本后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4、终本情况下仍可采取新的强制措施,不必先恢复执行。 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5、终本信息会在网上公布。执行法院适用终本时会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6、终本期间,法院已采取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不会也不应解除。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7、终本期间,许多执行事务均可正常进行。比如:可以申请追加、变更当事人;可以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追究责任;可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四、结论 终本只是暂时结案,“终本”≠“终结”,不意味着案件就永远结束,还是应该持续关注,争取恢复执行,或者保障已有强制措施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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