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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建房出事故谁该担责任
释义
     农村建房出事故谁该担责任
     事件回放:纪超十几岁的时候就在农村跟着师傅学盖房,因为盖房技术好,2011年他就开始带着几个人到处承包建造房屋。2012年的春天,纪超和某村的李彬签订了建筑合同,约定由纪超“包工包料”为李彬翻盖房屋。纪超带领王宪、邹亮等人共同参与施工,大家就热火朝天的干了起来。王宪平时爱喝酒,这一天,中午吃饭时,他喝了两瓶啤酒。下午在给房顶铺蒲草时将梯子立反了,刚爬到梯子上面,一阵眩晕晃悠了一下,梯子倒了,王宪也跌落下来,造成王宪胳膊、脚踝骨、肋骨骨折。花去医疗费尽3万元,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纪超给王宪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后,以王宪自己喝酒干活的过错理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而房主始终就不同意支付费用。因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王宪将包工头纪超和房主李彬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几方发生了激烈的辩论。包工头纪超认为自己与王宪一样,都是为李彬建房提供劳务,自己并没有额外获得收益,最关键的是,王宪明知盖房是有危险的工作,还喝酒干活,并且把梯子放反了,他自己存在过错。并且自己已经出于人道主义为其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用,所以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房主李彬则辩称,已将住房修建工程承包给纪超,并且他们是“包工包料”,所有的风险应由他们自己负责,所以赔偿责任应由纪超承担。本案经法官多次调解,因争议很大,调解无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纪超作为包工头承建李彬的房屋,房主李彬将房屋建设完全包给纪超,房主不参与建房活动,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只要求包工头按照要求把房屋建成,所以双方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本案中李彬作为房主,对王宪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宪作为施工人,跟随纪超干活,由纪超支付工资,王宪与纪超之间应为有偿性质的雇佣关系。王宪是在建房工地上干活时从房顶摔至地面受伤,纪超在组织施工时未采取安装防护网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王宪的受伤应负相应的责任。王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工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工作失误,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对自己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原告王宪因摔伤所造成的损失,其自身应当承担40%的责任,包工头纪超承担60%的责任,房主李彬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2004年12月6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并没有规定工匠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律师观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陈静律师认为,本案是我国农村中常见的人身损害案件。本案包工头纪超雇请王宪为房主李彬翻盖房屋,王宪与包工头纪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包工头纪超与房主李彬之间形成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包工头纪超作为雇主在施工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过错。而王宪明知施工期间饮酒会影响施工安全却饮酒,并操作失误,这是导致受伤的过错起因。
     本案的房屋建设属于一般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并不要求施工人具有施工资质。农民自建低层房屋,法律并无明确的资质要求,因此李彬将工程交由纪超完成,并不存在选任过失。同时,王宪跌落致残,其损害也不是定作人李彬所造成的。另外,在王宪与李彬之间,王宪既非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又无支付报酬的事实,也非无偿帮工关系,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本案中李彬作为房主,对王宪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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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3:4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