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基本案情】 赵某与黄某结婚后,生育儿子赵小某,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离婚后,赵某得知黄某擅自将儿子赵小某改名为李小某,跟继父姓,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儿子姓氏。 而黄某认为,离婚后赵小某随自己生活,赵某未给抚养费,全是自己和现任丈夫李某在抚养儿子,故将赵小某改为跟继父姓李,合情合理。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认为,黄某将与赵某所生育的儿子赵小某的姓更改为随继父姓谭,取名谭小某,未征得赵某的同意,其行为违反了子女随父或母姓的传统习俗,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赵某要求黄某立即将儿子现名谭小某恢复为原名赵小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