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押金怎么退 |
释义 |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流程如下: 1、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后,分别通知银行、被取保候审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 3、被取保候审人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保证金。 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综上所述,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既没有违反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结束时,就可以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 【法_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十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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