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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借条》名义出具借款实为货款
释义
    【案情事实】
    《诉状》: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产品订购合同》,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各类生产用罐等,总价款30万,预付款40%,余款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后原告依约生产,被告验收合格自提并使用。被告陆续付18.72万元汇款、现金5万元。现为余款被告拒不给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1、2022年元月4日借条一张,裁明:因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被告借原告3万元。2、仅有原告盖章的《产品订购合同》。3、被告付款给原告的交易明细3张,合计18.72万元。4、被告拖运货物的车辆现状照。5、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
    【代理意见】
    一、本案应以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判决。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借款的事实,而是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的事实,该借条实际上是被告拖欠货款的欠条,故法院应当以真实的法律关系处理本案。
    法律: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2021年11月18日《产品订购合同》仅为原告的要约,双方之间合同通过实际履行及《借条》给予确定。因被告未通过微信聊天予以确认该合同,故对于合同争议条款,即本案涉及的开票与否及税点承担,被告没有履行合同承诺行为。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各类生产用罐等,总价款30万,预付款40%,余款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30万元为含税价。
    后原告依约生产,被告验收合格自提并使用。被告陆续付18.72万元汇款、现金5万元,依2021年11月18日《产品订购合同》原告的要约被告需支付给原告30万元,原告为被告开具30万元票,该票为含税13%。若依此合同被告给付货款系民事法律责任,而原告为被告应开具13%发票可能为另一个法律关系,故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合同价30万元的余款6.28万元。
    实际上以上仅是原告的主张,而被告在原告2021年11月18日向被告发出《产品订购合同》要约时,被告没有向原告发出承诺,但合同仍然履行,不过对于开票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以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对于原告的要约进行的实质性的改变,依据《民法典》第478条,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要约失效,最终双方根据实际履行合同,即被告不再要求原告开具13%的票、原告向被告放弃主张除《借条》列明的3万元余款,为此双方再次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借条》合理性说明。原告以此作为买卖合同在说理上是顺畅的,双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欠货款事实,若被告反对,则应说明借条的合理性,为何要向原告出具,是真的借款,还是买卖合同欠货款,在法院审理询问过程中,被告唯有回归到真实事实中来,否则被告难圆其说,漏洞百出。
    四、综上。原被告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虽有《借条》,但被告无法作出借款合理性解释,故双方实际上对原合同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根据双方履行及最后结算,被告应当偿还《借条》所示的3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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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