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撰写借条条款的指南 |
释义 | 借款人还了一部分借款后,应重新写借条并注明已偿还的金额,保留原始借条并销毁。写借条需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借款金额和时间期限、利息约定等,并可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款项。个人借条应注明还款方式,如分多次偿还,可在第一次偿还后根据剩余金额写新借条,但需收回原借条并销毁。 法律分析 一、还了一部分借条重写应该怎么写 重新写借条就按还部分款后现仍欠多少款的数字作为现在借款的数字来写借条,把新借条交给出借人时一定要收回原始借条,并销毁。 1、欠条上可以加注明。 2、欠款如果不是一次还清,分多次偿还,可以釆取欠条上注明方式,也可以釆取打收条方式。 3、欠条上注明部分还款没有实在意义,要注就应当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已偿还多少元。 4、欠条上加注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 二、怎么写借条有法律效力 (一)写正规借条要具有法律自效力根据以下内容参考: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收取借款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3、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4、款项的交付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在借条中明确对方收取款项的账号和转账日期。对于转账,可以备注借款的用途。要求由借款人书另外书写已经收到款项的收据。 (二)个人借条的书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等等。 在借款时应该注明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清还是多次还清,如果没有注明但后来与债权人协商后分多次偿还的,可以在第一次偿还后按照剩余没有偿还完的数额来写新的借条,但需要注意收回以前的借条销毁。 结语 在重写借条时,应注明还款的具体金额,并将新借条交给出借人,同时收回原始借条并销毁。借条上可以加注明部分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以确保借款记录的准确性。为确保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应遵循写正规借条的要求,包括写清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同时,建议选择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款项交付,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收款的收据。个人借条的书写也要注意清楚明确地注明相关信息,特别是还款方式的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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