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育非亲生子女数十年,男方如何索赔? |
释义 | 【案情简介】 A某(男)与B(女)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两人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同居生活期间,B某告知A某其已怀孕的事实。1990年*月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次年B某生育一女儿。自孩子出生后,夫妻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又双方于2001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女儿的抚养权归A某。2020年,通过亲子鉴定检测,A某发现女儿并非其亲生,精神备受打击。故此,A某诉至法院,要求B某承担孩子出生后至今的抚养费人民币***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万元。 【法院裁判理由】 夫妻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谨慎处理异性交友方式,妥善把控异性交往分寸。B某在与他人交往期间导致怀孕,并隐瞒该情况与A某登记结婚,致使A某将女儿误将亲生孩子抚养,B某对此负有过错。 关于A某主张返还抚养费,因孩子与A某并无血缘关系,其对女儿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A某有权要求B某返还抚养费。关于A某主张的计算18年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金额每月计算的标准,因A某未能提供支付生活、教育、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依据,故本院参照抚养费的相关规定确定抚养费的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抚养费的数额应当考虑长期的通货膨胀导致的货币价值差异、成长需要及原、被告的支付能力,本院认为现在距支出抚养费已经数十余年,且B某对此负有全部责任,故原告该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故本院依法酌定B某应付A某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500元,按此计算为*****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B某隐瞒曾与他人发生关系,而A某误以为B某所生之子为其亲生,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实际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孩子长达十几年,且经过十几年的抚养,A某与女儿已产生深厚的感情积累,B某的行为对A某造成了的极大的精神打击,同时A某未生育其他子女,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解释精神,予以支持。关于具体金额,本院根据B某的过错程度、隐瞒时间的长短、原告的损害程度,酌情支持50,000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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