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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626国际禁毒日|详解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释义
    一、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得到的财物隐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追查;
    (2)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或者进行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追缴;
    (3)当司法机关追查毒品和赃物,向其询问时,故意不讲毒品、犯罪所得财物隐藏处等。
    但是,对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事先通谋”,是指在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之前,与犯罪分子共同策划、商议并事后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及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事先通谋”表明行为人与犯罪分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属于刑法中的共犯,所以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不再认定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量刑
    《刑法》第349条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了两档法定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包括: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数量大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等。
    但是,从“亲亲相隐”的诉讼理念出发,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近亲属之间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单位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处理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并未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但《刑法》针对毒品犯罪所得的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都规定了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赃物的,应按照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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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9: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