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汤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汤某某妨害安全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渝0231刑初*号 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于2021年7月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渝垫检刑诉(202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从垫江县北门加气站附近搭乘许某某驾驶的渝GG2XXX号近郊公交车至本县周嘉镇。汤某某上车后,以残疾人应当半价购票为由,与驾驶员许某某和售票员发生口角纠纷。当日20时许,渝GG2XXX号公交车行驶至周嘉镇人民路附近停车下客,汤某某因未能及时下车,在车辆启动行驶百余米后,直接从后排座位冲向驾驶室,拉拽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车辆紧急制动,当时车内有驾乘人员十人左右。 2021年7月1日20时30分,被告人汤某某在停运的渝GG2XXX号公交车车内被垫江县公安局周嘉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汤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董某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某某 书记员谭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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