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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功案例(七)—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款合同关系?
释义
    成功案例|滕达律师:通过证明欠款利息实质为借款利息,争取更多当事人利益
    
    案件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某公司;
    被告:四川省某公司;
    案件标的额:
    100万元
    案件背景介绍:
    当事人的买卖合同货款未能收回,且欠款时间长。好在当事人向对方发有《对账确认函》进行欠款确认。当事人找到我们,希望能够收回欠款。
    案件过程:
    我接到案件后,分析认为:实务当中,基于交易模式的设计,货物买卖双方存在除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外不止一种法律关系,例如有的存在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有的存在担保保证的法律关系。那么,在买卖交易的大框架下,存在的《对账确认函》究竟是什么法律性质呢?
    关于该函件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账确认函》的文意。从文意上看,《对账确认函》确认的债权是货款,还是借款,直接决定该函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性质的表面特征。其确认的债权若表述为“货款”。我们认为,此类债权性质类似于《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下货物价款的性质,应当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下价款支付的规定。但若案涉的函件反映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则可以参照类似业务模式对应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对账确认函》未明确说明对应的法律关系。
    二、该函件确认的主体之间最为直接的交易,是以货物买卖为主,还是以借款为主,直接会影响审判人员的评价结果,同时还会影响利息的性质是欠款利息还是借款利息,从而影响利息得到支持的结果
    三、对于以上问题,我进一步分析了以下三点:
    第一,以业务模式为基础。资金的转移总会伴随着资金需求与资金供给,前一方面的压力促使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以便有足够资金支付对外借款或者其他支付义务;后一方面的压力促使资金供给方向另一方借款,以便促进交易的同时,收取一定利息,特别是在资金需求方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将资金供给方牵连进来的时候,资金供给方的提供借款可以有效的避免自己出面承担法律责任。从本案的《对账确认函》以及前期双方的交流和协议中,是能够看出来双方关于资金借贷的意思表示。《对账确认函》确认的债权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借款的特征。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特征描述如下: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了用于资金融通的款项,贷款人到期返还该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行为。
    案件结果:
    最终,我方关于借款利息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滕达律师为法律硕士,顶级红圈所争议解决经验,国有大型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经验。法律理论扎实,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应变经验,上百件胜诉纠纷案件。尤其擅长多角度、高效率解决民商事纠纷,专业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离婚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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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