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施工人欠劳务费,被关联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 |
释义 | 实际施工人员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劳务人员要求实际施工人员支付劳务费,是否可以要求关联分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一家电力建设公司作为承包商,将电厂热控安装调试工程B段分包给A公司。2019年3月,张隶属于A公司,借用A公司资质,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员,聘请孙为项目进行电源安装工作。施工完成后,张向孙发出借据,显示欠劳动费7万元,签字处有张签字,并加盖A公司公章。 现孙某将张某、甲公司起诉槐荫法院,要求命令张某、甲公司支付7万元的劳务费。 张承认孙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承认他借用了甲公司的资格,并与甲公司有关。 A公司辩称,A公司与孙没有书面和实际的劳动合同关系,张与A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张欠孙工程款与A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经审理,淮阴法院认为:张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直接作为公司代理与上级承包商签订合同,负责项目实际施工管理、结算、纳税申报等,双方符合借款资质的特点,借款公司资质,双方关系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发[2016]1号)第三条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各方的主要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招聘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部责任,分包企业直接负责招聘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违反规定的工程承包、分包给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非法承包、分包或贷款资格的情况下直接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张某欠孙某劳务费,甲公司向张某出借资质,甲公司应对张某拖欠孙某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淮阴法院裁定张支付孙的劳动费7万元,A公司对劳动费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拒绝接受判决,并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中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关联建设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承包违法行为调查管理办法》,“关联”是以其他合格建设单位名义承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参与招标、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在审查附属关系时,不仅要正式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还要综合分析判断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最高法院以下四点作为“附属”标准:一是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参与合同过程;二是总承包商是否有施工意图;三是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完全参与履约过程;四是其他司法文件中是否确认相关附属事实。被关联单位在确定关联关系后,实际施工人拖欠劳务费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