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 9、以其它方式私设“小金库”。 法律客观: 《 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 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