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规定交付的房屋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不能以该理由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将未经规划验收及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原告可据此解除合同。但本案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相关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并无证据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工程质量不合格,且规划验收是否合格,并非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