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是犯罪。合伙企业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合伙企业应当属于所有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