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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关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释义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扶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由其承担生活教育费用;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并提供教育和生活照料,即使未支付抚养费也构成抚养关系;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成年继子女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也构成抚育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4)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拓展延伸
    继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在民法典中确定?
    在民法典中,确定继子女的抚养权主要依据以下原则。首先,法律强调以维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核心,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其次,法院会考虑继子女与抚养人之间的感情关系、亲子关系的稳定性、抚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此外,法律还重视维护亲子关系的连续性,尤其是对于长期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建立了亲密关系的抚养人。同时,法律也鼓励继子女与生父母保持联系,并尽可能保障他们的权益。总之,在民法典中,确定继子女的抚养权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的综合判断过程。
    结语
    继子女的抚养关系是根据实践来确定的。无论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承担生活教育费用,还是长期赡养扶助,都可能形成抚养关系。在民法典中,确定继子女的抚养权主要以维护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考虑感情关系、亲子关系的稳定性和抚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同时,也重视维护亲子关系的连续性,鼓励继子女与生父母保持联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确定继子女的抚养权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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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4: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