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归女方,男方强行抢走,女方可以怎么办? |
释义 |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父母的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恢复。民事判决、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必须履行,拒绝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抚养权时,法院应积极调解,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多方面限制。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依判决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协议离婚,先到法院去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判决之后再依判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毕竟抚养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案件,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应当积极的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做调解工作,尽可能的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最大化的避免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强制执行抚养权属于强制执行行为,与强制执行财产不同。为避免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因此一般不会强行带走孩子,而是通过合法程序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例如对方拒不履行将孩子交还给直接抚养方的义务,就可能会被法院纳入“黑名单”,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在出行、高消费、贷款、置产、投资、招投标、出入境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同时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的诚信评价会相应降低并长期存在。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应由当事人协议,如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对于诉讼离婚,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对于协议离婚,先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再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抚养权时,法院应积极调解,避免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强制执行抚养权不同于财产执行,法院不会强行带走孩子,而是通过合法程序强制对方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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