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示期满后的第三天国税提出异议,这种情况还能走简易注销吗 |
释义 | 政府和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地方税务局是行政单位,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 法律分析 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可以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异议留言》专栏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称为财税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拓展延伸 公示期满后的第三天国税提出异议,是否仍可选择简易注销? 根据法律规定,公示期满后的第三天国税提出异议并不影响简易注销的选择。简易注销是一种便捷的企业注销方式,适用于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即使国税在公示期满后的第三天提出异议,企业仍然可以继续选择简易注销的方式进行注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异议提出后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解决,以确保注销程序的顺利进行。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机构,以获得具体的法律意见和指导,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并顺利完成注销手续。 结语 简易注销是一种方便快捷的企业注销方式,即使在公示期满后的第三天国税提出异议,企业仍可选择简易注销。然而,需注意异议可能需要进一步沟通解决,以确保注销程序顺利进行。建议企业在此情况下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机构,以获得具体法律意见和指导,确保合规并顺利完成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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