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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证据在离婚时值得收集
释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局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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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