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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常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释义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参保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注:《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新政策:2017年7月起,常州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由949元月提高到988元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3507元提高到3797元。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的范围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武进区。溧阳市、金坛区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精神并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核定标准为:1.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2011年7月1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市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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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