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就业的,转移至新用人单位;劳动者灵活就业的,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人事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未帮助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