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约定,甲方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因业主(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暂缓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体谅甲方。如果业主未支付甲方对应的工程款,甲方是否能以上述约定对抗乙方的付款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虽然约定甲方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工程款项是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但双方的合同仍具有独立性与相对性,若业主(建设单位)一直拒绝付款,乙方也不可能持续等待,否则将使合同的履行陷入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乙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