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不过户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不得约定“不转移房屋所有权”,因为该合同的目的是一方支付价款,另一方取得所有权,违反此原则则无法称之为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条款适用于其他买卖合同,但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可以做“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价金,另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民事合同。如果约定不转移所有权,就不能称之为买卖合同。例外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有保留所有权条款,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此种条款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拓展延伸 卖房过户手续是否必要? 是的,卖房过户手续是必要的。过户手续是指将房产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法律程序。进行过户手续可以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在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买方无法享有合法的产权。过户手续包括办理相关证件、支付税费、办理产权登记等步骤。只有在完成过户手续后,买方才能合法拥有房产,并享有相应的权益,例如出租、抵押等。因此,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卖房过户手续是不可或缺的。 结语 买卖房屋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方支付价金,卖方转移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不可做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否则无法称之为买卖合同。只有完成过户手续,买方才能合法享有房产权益。过户手续是确保买卖双方权益合法保护的必要步骤,包括办理证件、支付税费、产权登记等。为保障权益,卖房过户手续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出卖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在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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