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简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简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桂122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被告人简某某,男,1999年1月30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南丹县××镇××村拉潭三队38号。因本案于2022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其家中。 立案日期2023年2月21日 开庭日期2023年2月28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丹检刑诉(202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查明事实2022年5月11日,被告人简某某在网上添加一陌生人为QQ好友,双方约定由简某某提供银行账户,对方将钱转入简某某的银行账户后简某某到银行取现交给对方,对方按进账金额5%给好处费。2022年5月13日,简某某应约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一路边将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给该陌生男子转账,有10000元进账后,简某某到银行取现交给该男子,该男子给其500元好处费。被害人刘某报案后,经查,简某某提供给该陌生男子转账的银行账户被用于网络诈骗,刘某被骗的10000元转入简某某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7月8日简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意见被告人简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其退出非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简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 二、被告人简某某退出非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焱 书记员莫许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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