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雷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书 |
释义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缓刑类)雷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陕052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男,现年X岁,2002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2022年7月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阳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阳检刑诉(20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刷抖音得知提供一张银行卡给对方用于网络赌博和色情产业网上转账,可获得11000元报酬后,遂将自己卡号为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非法获利1504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经查,2022年6月1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共计转入2430078元,转出2412134元,查实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4303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等。且当庭经质证、认证,已予确认。被告人雷某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同时对被告人雷某某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雷某某的非法所得1504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党培江 人民陪审员王久忍 人民陪审员张天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晓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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