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科普:在校大学生兼职,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
释义 | «——·前言·——» 暑期到了,很多在校大学生选择兼职来充实自己的假期生活,不仅能够丰富社会阅历,提高自身能力,还能够实现自我增值。 但是,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他们是否享有劳动法的保护呢?如果发生纠纷,他们应该如何维权呢?这些问题都是在校大学生兼职者和用人单位需要关注的。 «——·案例摘要·——» 小林是一名大二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到一家餐厅做服务员,每天工作4个小时,按小时计算工资。 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小林工作了两个月后,因为餐厅经营不善,老板突然通知小林不用再来上班了,并且拒绝支付小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小林觉得很不公平,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老板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老板则认为小林只是一个兼职学生,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需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这个案例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小林和老板之间是否构成了劳动关系;二是如果构成了劳动关系,小林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案释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社会关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构成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双方必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是双方必须建立一种社会关系; 三是双方必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那么,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符合这些要素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在校大学生兼职者是否属于劳动者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劳动者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的概念。只要一个公民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就可以被认定为劳动者。因此,在校大学生兼职者并不因为其学生身份而失去其作为劳动者的资格。只要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并从事一定的劳动活动,就可以被认定为劳动者。 其次,在校大学生兼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一种社会关系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也就是说,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只要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一定的劳动活动; 三是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因此,在校大学生兼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建立了一种社会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双方之间只是偶尔或者临时性地进行交易或者合作,并没有形成稳定和持续的社会联系,那么就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委托代理、承揽、租赁等。如果双方之间形成了稳定和持续的社会联系,并且具备了上述三个特征,那么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最后,在校大学生兼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出劳动争议处理请求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兼职员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同时,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综上所述,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双方之间符合了构成劳动关系的要素,那么就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如果双方之间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素,那么就应当按照其他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校大学生兼职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社会关系时,最好都要签订书 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证明等。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违反其他劳动法规定,兼职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如果构成了劳动关系,兼职者是否有权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其两倍的工资。”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与兼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兼职者有权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回到我们的案例中,小林和老板之间是否构成了劳动关系呢?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小林是一名公民,并且与老板建立了一种社会关系,因此符合劳动者的定义; 二是小林按照老板的要求每天在餐厅工作4个小时,并按小时计算工资,因此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一定的劳动活动、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这三个特征; 三是小林与老板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稳定和持续的,并不是偶尔或者临时性的交易或者合作。 综上所述,小林和老板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并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小林有权要求老板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果老板不履行其义务,小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结语·——» 在校大学生兼职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既有利于学生们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但是,在校大学生兼职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社会关系时,也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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