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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海商律师解析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停租条款”
释义
    【该文章是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原创作品,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目前是23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02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停租是指在租期内,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使用船舶时,对因此所损失的时间可以停付租金。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一般而言,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停租所可能有的缘由是:人员或者物料不足;船体、船机或者设备的故障或者损坏;船舶或者货物遭受海损事故而引起的烟雾或者船舶入干坞或需要清洗锅炉等。(海事海商律师)
    实践中,更重要的是涉及到停租的计算、举证问题。在大连鸿洋船务有限公司诉珲春创力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中【(2016)辽72民初544号】,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金龙7”船舶停租通知》,尽管原告函复被告,表示不同意停租。但此后被告再未安排“金龙7”轮承运货物。自合同开始履行至2016年5月10日,“金龙7”轮非正常停航共61.18天,
    对于非正常停航的61.18天里,大连海事法院明确了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编者对此予以归纳:
    1、停租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承租人会认为我发出了停租通知就意味着可以不再履行租船合同的内容,但这种做法已经被否认。大连海事法院明确《关于“金龙7”船舶停租通知》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被告须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只是因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的非正常停航应该停租,停租期间的租金应予扣除。因此,编者提醒承租方,发布停租通知并不意味着合同的解除,也不意味着你就可以真正的不付款,对于不载货物期间,完全有可能还会继续要求你付租金,只要不是出于由于承租人原因的停租。(海事海商律师)
    2、扣除停租期间的举证问题。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上人员,实际管理船舶。因此,对于因何种原因导致非正常停航,出租人应该负举证责任。在这一案件中,原告对被告主张的61.18天停租时间认可其中一部分,对于其余部分的非正常停航时间系因何种原因导致未举证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能够举出证明责任的一部分期间,法院会支持停租的决定,承租人不付其中非正常停航时间所产生的租金。相反,对于能够举出合理的证据证明本船一切适航,没有必要停航,而承租人不载货物所拒付的租金,法院会对这一部分支持原告主张针对租金的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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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2: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