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4.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7.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8.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9.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0.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1.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正常的借款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和管理和服务对象产生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廉洁行使职权的借贷行为则属于违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以本人、亲属或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实为利益输送的行为;2.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3. 与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资金借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4.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要求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5. 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6. 其他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贷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