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及其演变 |
释义 | 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提供适当帮助;隐藏、转移、毁损共同财产者可被少分或不分。 法律分析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拓展延伸 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分析 离婚财产分割是指在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划分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在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案例众多,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判决结果。例如,有些案例中,夫妻共同财产将按比例划分;而在某些案例中,特殊贡献或过错可能导致财产分割的不均等。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裁量权行使,以及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这有助于提高我们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认识,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结语 离婚财产分割,依法应遵循公平原则,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夫妻可协商处理共同财产,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保障子女和女方权益。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法院可少分或不分。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多样,裁量权的行使与法律规定的实际应用密不可分。通过案例分析,我们能更好了解离婚财产分割,并为当事人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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