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案件属于哪一类案件? |
释义 | 诈骗案是刑事案件,犯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对象、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不同,处罚也不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数额的诈骗案件的界定标准。 法律分析 一、诈骗案是刑事案件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这是一个刑事案件。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应依法予以处罚(刑事违法)。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三、犯罪构成 它是指刑法必须具备的所有客观和主观要素的有机整体,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谴责性,并确立犯罪。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从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中科学概括的不同形式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对象要求:此犯罪的对象是公共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该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诈骗手段骗取大量公私财物。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主观要件:本罪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数量受到欺诈,应判处监禁,刑事拘留或控制的数额不超过三年,并予以处罚或者处罚;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况,如果数额特别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该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少于十年或监禁一期或者处以罚款或没收。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应符合规定。 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将办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为:跟随: 第一条骗取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三万元以上100000元以上或者500000元以上的公私财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数额大”、“数额特别巨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和确定本地区应当执行的数额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结语 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或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刑事案件。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法律处罚。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客观和主观要素的有机整体,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谴责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对象要求、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处以不同的刑期和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诈骗犯罪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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